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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3 .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區分範圍為界。. 三、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載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之陽臺者 ...

  2.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以下簡稱地籍圖重測)。 第 185 條 地籍圖重測,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3.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據土地法47規定授權訂定,為持續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推動三維地籍建物測繪,檢討辦理地籍調查相關規定與配合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檢討修正,並使地籍測量相關規定與時俱進,符合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 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已報 核,並依 都市更新條例 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 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

  5. 為健全測量登記制度,維護消費者權益,內政部於今(22)日部務會報通過「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回應各界期待改善建物虛坪問題,將無法供人員生活實質滯留的「屋簷」、「雨遮」,刪除以附屬建物測繪的規定,另為逐步與國際接軌 ...

  6.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準用本規則規定實施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 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得免辦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程 序。

  7. 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名稱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共歷經十五次修正,最後 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為精進建物測繪登記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