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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震度分級 是 臺灣 使用的 地震震度 分級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制定,以地動 加速度 與地動速度來區分分為0級1級2級3級4級5弱5強6弱6強、 7級 ,共10個等級。 歷史 [ 編輯] 臺灣的地震觀測始於 日治時期 ,2000年8月之前的震度分級是沿用日本1936至1948年所使用的 震度分級 ,將震度分成0級至6級,共7個等級,震度6級為地動加速度在250 gal 以上。 [1] 1999年 921大地震 時中央氣象局曾記錄到地動加速度超過980gal的資料,由於測得震度6級的地區廣闊,不利於受災情況之研判,中央氣象局在2000年8月公告增加一個震度分級,以地動加速度400gal作為震度6級的上限,400gal以上定為震度7級。 [2]

  2.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震度分級是臺灣使用的地震震度分級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制定以地動加速度與地動速度來區分分為0級1級2級3級4級5弱5強6弱6強7級共10個等級

  3. 震度 (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稱為 烈度 ),或稱 地震震度 ,用以表述一地區受地震的影響程度分成數級級數愈高表示愈強烈造成的災情也愈重。 通常以地震晃動的 加速度 作為分級定義,是一種常用的 地震度量 。 震度常與 地震規模 相搞混,地震規模表示該地震所釋放的能量,一次地震的規模只會有一個數值,但震度代表的是能量傳到地表後造成的影響,與地震深度、震央距離都有關係,一次地震在不同地方的震度會不同,同規模的地震也不一定會出現同樣的震度。 各地使用的震度度量 [ 編輯] 各震度間比較 [ 編輯] 下表中 PGV 為「最大地動速度」,以 kine(cm/s)或 m/s 為單位;PGA 為「最大地動加速度」,以 gal(cm/s 2 )或 m/s 2 為單位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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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芮氏地震規模 (英語: Richter magnitude scale ,中國大陸稱 里氏震級 ,港澳稱 黎克特制地震震級 ),是一種表示 地震 規模大小的標度,由 芮克特 在1935年發明。 他後來改進出了 近震規模 。 它是由觀測點處 地震儀 所記錄到的 地震波 最大 振幅 的 常用對數 演算而來。 規模定義在距離震央100公里處之觀測點地震儀記錄到的最大水平位移為1 微米 (這也是伍德-安德森扭力式地震儀的最高精度)的地震作為芮氏0地震,如果距震央100公里處的伍德-安德森扭力式地震儀測得的地震波振幅為10 微米 (0.01毫米)為1,100微米(0.1毫米)為芮氏2,1000微米(1毫米)為芮氏3,10000微米(1厘米)為芮氏4,如此類推。

  6. 麥卡利震度分級 (英語: Mercalli intensity scale )是一個用來量度 地震震度 的單位,也就是說用來量化 地震 對某一特定地點所受到的影響。 由 地震 時地面 建築物 受破壞的程度、地形地貌改變、人的感覺等宏觀現象來判定。 地震震度源自和應用於十度的 羅西-福瑞震度分級 ,由義大利 火山學家 朱塞佩·麥卡利 (英語:Giuseppe Mercalli) 在1883年及1902年修訂。 後來多次被多位 地理學家 、 地震學家 和 物理學家 修訂,成為今天的 修訂麥卡利震度分級 ( Modified Mercalli intensity scale )。 麥卡利地震震度從感覺不到至全部損毀分為1至12度。 5度或以上才會造成破壞,震度會因觀測地點的不同而異。

  7. 震度7級 (劇震) 是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震度分級 的最大震度。. 臺灣 的地震觀測始於 日治時期 ,2000年8月之前的震度分級是沿用日本1936至1948年所使用的 震度分級將震度分成0級至6級共7個等級震度6級為地動加速度在250 gal 以上。. [1] 1999年 921大地震 時 ...

  8. 黎克特制地震震級 (英語: Richter magnitude scale ,中國大陸稱 里氏震級 ,台灣稱 芮氏地震規模 ),是一種表示 地震 規模大小的標度,由 黎克特 在1935年發明。 他後來改進出了 近震震級 。 它是由觀測點處 地震儀 所記錄到的 地震波 最大 振幅 的 常用對數 演算而來。 震級定義在距離震央100公里處之觀測點地震儀記錄到的最大水平位移為1 微米 (這也是伍德-安德森扭力式地震儀的最高精度)的地震作為黎克特制0地震,如果距震央100公里處的伍德-安德森扭力式地震儀測得的地震波振幅為10 微米 (0.01毫米)為1,100微米(0.1毫米)為黎克特制2,1000微米(1毫米)為黎克特制3,10000微米(1厘米)為黎克特制4,如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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