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分類係依水體特質規範其適用性質及其相關環境基準,非為限制水體之用途。 其相關環境基準關係保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生活環境,分別規定保護生活環境相關基準如附表一及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如附表二。
第 1 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五四七三二七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三 一二三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立法依據) .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用詞定義) .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左: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 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三、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 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四、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9 月 25 日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歷經三次檢討修正。 為量度水體品質,保 障國民健康及維護生態體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蒐集歐盟、日本、南韓
條陸域、海域地面水體分類係依水體特質規範其適用性質及其相關環境基準,非為限制水體之用途。 其相關環境基準關係保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生活環境,分別規定保護生活環境相關基準如附表一及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如附表二。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 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二、 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三、 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 四、 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五、 戊類:適用環境保育。 海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 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
為量度水體品質,保障國民健康及維護生態體系,環保署發布修正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本次修正5項、新增11項標準。 保護生活環境相關環境基準,加嚴乙類及丙類陸域地面水體氫離子濃度指數(pH)基準值,增訂丁類及戊類陸域地面水體生化需氧量環境基準,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重金屬類加嚴鎘、鉛、汞、硒等4項基準值,增訂鎳環境基準,增訂「揮發性有機物」類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甲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及苯等7項化學物質環境基準,增訂「無機鹽」類氰化物及「其他物質」類酚的環境基準。 另有關主管機關檢討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之規定,因階段性任務已完成,刪除第5條第2項規定。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三、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四、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五、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六、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七、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三條.
一級水產用水: 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 二級水產給水: 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A5.2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18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2010947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共七條 一、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管制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三、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 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四、污染物之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 五、前條所列污染物之管制項目,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區域特性、調查目的、運作方式,評估、選擇及核定最適當之檢測項目與調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