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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持外國護照者應持憑有效之簽證來我國但外交部對特定國家國民或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

  2.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 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 三、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 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 四、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公告之。 第 3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因特殊需要,外交部得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指特定國家國民以外之外國護照持照人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外交部同意者: 一、應我國中央政府機關邀請來我國訪問。

  3. 法規體系:. 外交部/領事事務類.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 2 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

  4. 2018年5月30日 · 本條例所稱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核發外國 ...

  5.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 QD0303 )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外交部(89)外領二字第 89681300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外交部部授領二字第 0936901912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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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 1 條. 本細則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 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 但條約或協定另. 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 之停留期限。 三、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 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 不在此限。 四、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 之情形。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公告之。 第 3 條.

  8.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2-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