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 (三)字第1050130144B號 令.
-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 教育部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
- 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
- 臺教高 (三)字第1050130144B號 令
大學評鑑辦法總說明.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大學評鑑制度之建立及評鑑工作之推動,俾利高等教育之發展,依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五條規定「(第一項)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 ...
大學評鑑辦法 立法理由.txt 0960109立法理由.pdf 0980805立法理由.pdf 1020131立法理由.pdf 1051107大學評鑑辦法第八條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 ...
受評鑑大學經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大學、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大學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部或由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大學評鑑工作: 一、組成評鑑委員會,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各類評鑑應於評鑑辦理一年前通知受評鑑大學。 但學門評鑑及專案評鑑,不在此限。 三、各類評鑑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四、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與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委員會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公告之。
2016年11月7日 · 為建立完善之大學評鑑制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規劃下列大學評鑑事務: 一、研究我國大學評鑑制度。二、蒐集分析國外大學評鑑相關資訊。三、協助大學申請各類學門國際認證。四、發展建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資格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