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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第 4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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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4.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 ...

  5.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第 6 條.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時,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條 ...

  6. 遵守消防法規讓大樓、集合住宅更安全. 公寓大樓發生火災時,往往因濃煙密布以及內部高溫,導致消防員搶救不易、住戶逃生困難,若又有堆積雜物的情況,還會讓火勢蔓延更快,並增加救援難度。 所以妥善準備好消防設備,並定期做好安全檢查真的不能少。 而為了避免因未做好防護,導致祝融之災造成令人痛心的傷亡,消防法也頒布了以下規定: 消防法第6條 第一項 :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法37條 第一項 :

  7. 設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 之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在六十秒以內之 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8. 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查詢. 消防安全設備認可. 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 防火管理人 (保安監督人)訓練機構查詢. 消防安全線上申辦系統. 防焰性能認證. 災害應變中心聯絡方式. 各消防局據點聯絡方式. 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公開資料.

  9.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10.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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