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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 憲法法庭網站. 分享. ::: 顯示所有資料 搜尋 清除. 新書通告. 標題. 日期.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 112.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I) 112.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四十一) 111. ※欲購買相關出版品請洽: 1. 五南文化廣場各門市; 2. 國家書店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02-2518-0207.

  2. 解釋 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

  3. 大法官解釋舊制) 813.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4547.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4091.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2566. 大法庭專區.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判決日期新→舊 判決日期舊→新 友善列印. 1. 判決字號: 113 年憲判字第 4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主文: 一、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效力,及於本件聲請關於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部 分。 二、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7 號刑事判決違憲 ,廢棄並發回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2. 判決字號: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主文:

  4. 2021年12月6日 · 有在新聞媒體上看過大法官作出釋字XXX號解釋你知道這些解釋都已經是即將要被取代的末代解釋了嗎?「憲法訴訟法2022年1月4日生效後大法官就不會再作出解釋究竟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改變改變的重點在哪

  5. 解釋爭點.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禁止公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重複加保,是否違憲? 二、違法解職(聘)處分嗣經撤銷之復職(聘)者,申請辦理追溯加保,其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是否應採認為公保養老給付之年資? 解釋文. 1.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第3項重複參加本保險所繳之保險費概不退還。 但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學校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4項)重複參加軍人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前項規定辦理。 」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同法第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第4項)被保險人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 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6. 2021年5月21日 · 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文: 楊舒婷 (認證法律人)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憲法訴訟 ‧ 27 0. 刊登:2021-05-21 ‧ 最後更新:2022-11-25. 本文. 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 [1] ,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囉 [2] ! 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只簡要規定了2種大法官任務:「解釋案件之審理」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3] (篇幅有限,本系列文章限於說明「解釋案件之審理」)。

  7.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憲法訴訟法新制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具六大特色.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庭化解釋裁判化. 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案件程序法庭化審理結果裁判化公開透明符合司法權本質完善憲法審查制度。 二、新增裁判憲法審查,除法規範憲法審查外,也可審查確定終局裁判. 新增裁判憲法審查,使除了法律命令外,人民對於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認有違憲之虞,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其違憲,保障人民基本權。 三、引進「法庭之友」制度,許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 憲法法庭於案件受理後,可以主動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以廣徵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

  8. 由於大法官會議是採會議的形式除了例外情形得行使言詞辯論程序外原則上還是以 大法官自行開會做成決議且大法官會議做成的解釋 只能進行抽象的審查,判斷法規或命令是否違憲,而無法針對個案處理具體的爭議。 新制——憲法法庭. 新實施的憲法訴訟法以 憲法法庭 的形式取代了過去的大法官會議,顧名思義,就是 以法院開庭的形式來審查釋憲聲請案,最後的決議也會以「裁判」的形式公告。 為了使程序更加公開透明,憲法法庭會主動公開提出釋憲之人的 聲請書 ,也可以要求相對人提出並公開 答辯書 ,讓一般大眾也能查閱。 審理過程中,也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交互詢答等程序,並且比照一般法院的開庭程序,憲法訴訟中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均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 憲法訴訟§23 )。

  9. 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解釋理由書. 1.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 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10. 臺灣正體.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司法院大法官 ,是 中華民國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第 5 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屬於 憲法法庭 上的 法官 ,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 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 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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