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土地法 第 14、208、209 條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 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 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2. 釋字第400號解釋.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 ...

  3.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 財產權 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 所有權 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 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 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 私有土地 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 平等原則 相違。

  4. 2022年6月19日 · 條文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意義. 所謂「既成道路」,係指私人所有,但存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土地。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要件. 符合下述三種要件,即為所謂的「既成道路」: 土地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需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實例說明. Q: 如果名下擁有一筆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擅自將土地圍起來不給通行嗎? 土地所有權人應受些限制? 又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A: 若該土地為既成道路,雖然私人仍保有該地之所有權,惟對於該地之權利行使應受相當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換句話說,所有權人是不得擅自將繼承道路圍起來不給通行的!

  5. 2022年8月25日 · 近日(8月12日) 大法官 以 111年度憲判字第15判決 宣示,私人土地若作為農田水利會之水利使用,農田水利會應以租用、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利基礎,否則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的補償,並應於三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合理期限內 ...

  6. 2022年7月29日 ·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文指出,當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時,土地所有權人對這塊地就已經無法自由使用收益,人民的財產受到特別犧牲,這時候國家應依法徵收補償 [2]。

  7. 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在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固得依法加以使用,如埋設電力、自來水管線及下水道等地下設施物,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以保護其財產上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