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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 ...

  2. 第 22 條.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一警察人員俸表.PDF. 附表一警察人員俸表.DOC. 附表二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俸級之俸額俸點換敘對照表.PDF. 附表二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俸級之俸額俸點換敘對照表.DOC. 大法官解釋(舊制) :::

  3. 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 二、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碩士班全時在職畢業學生、學士班四年制轉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一年六個月以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畢業學生服務滿一年六個月 ...

    •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 附件:進修保證書.ODT
  4.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 ...

  5. 第 1 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之離職給與,依本辦法行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係指各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或適用及比照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之人員。. 第 3 條. 各機關學校進用聘僱人員時,應於聘僱契約內訂定聘 ...

  6.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三、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本法施行前經依考試法、分類 ...

  7.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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