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履約活動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應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及海空運服務等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Q0060002&bp=4
其他人也問了
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如何申請許可?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如何線上申辦?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嗎?
誰可以辦. 一、具備相關專業領域之大陸地區人民,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 二、申請同(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隨行。 但申請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或研修生,不得申請同行或隨行。 (二)申請來臺從事駐點記者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或隨行。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
誰可以辦.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資格及邀請單位資格,請參閱本辦法附表四(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審查表)。 二、申請同(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 但申請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及海空運服務者,不適用之。 (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或隨行。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表.PDF. 附表三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請須知.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本須知所稱專業交流,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涉及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相關專業領域之活動,為以下類型: 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 三、適用對象: 一 具備相關專業領域之大陸地區人民,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三大 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 請資格應備文件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其在臺灣地區有二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長期居留或該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六、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之未成年子女。 七、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許可來臺者,其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