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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如欲查詢大陸公證書副本已否寄達海基會,可使用海基會查詢系統;如欲與大陸各地公證協會聯繫,可參考公證協會通訊錄 兩岸公(認)證書查詢 中國大陸各地公證協會通訊錄

  3. 申請探親及奔喪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是否須經本會驗證?.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規定,大陸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含探親及奔喪),所檢附大陸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查驗證。. 因部分大陸公證協會並未將此類公證書副本寄交本 ...

  4. 資訊安全與隱私權政策. 版權宣告. 臺北會址:10424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 位置圖 電話: (02)2175-7000 傳真: (02)2175-7100. 聯合服務中心(文書驗證)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 電話: (02)2533-5995 傳真: (02)2175-7070. 中區服務處 地址:408013 臺中市南屯區干城 ...

  5. 大陸父母 (繼父母)、三親等及大陸的岳父母 (公、婆) 需備「 親屬關係證明 公證書 」正本 註 1 - 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6. 臺灣配偶將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寄交大陸配偶持向當地 公安部門申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至住所地移民署服務站送件前,可先洽該服務站確認應 備文件。 大陸配偶於入境時接受面談,臺灣配偶應同時到場配 合接受面談程序。 通過面談後,移民署將入出境許可證之停留效期自1 個月延長為6個月(「來臺停留期間」係自入境翌日起算)。

  7. 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大陸地區之2親等內血親(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及其配偶(如:媳婦、女婿、繼父、繼母、大嫂…等)可以來臺探親。

  8. 親屬關係公證書(範例) 經調查,茲證明(已坞亡之受難者姓名)、(性別)、 (身分證圸號)、(出生及坞亡日期),生前居住於(在台最 後戶籍所在地): 其親屬關係共有以下 人: (關係)、(姓名)、(性別)、(居民證圸號)、(出生年月日)、 (圹歿)、(設籍地址) 除上述所列明之親屬關係外,並無其他親屬圹在, 特坝證明。 公 證 處(公 證) 年 月 日. 註:親屬已坞亡者,請註明其坞亡年月日及生前最後設籍 地址,以利身分查證。 (向中國大陸各縣市以上涉台公證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