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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配偶繼承權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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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1月8日 · 請大陸地區繼承人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卡(或居民身分證),依繼承人親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歿情形,並考量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向大陸地區公證處聲請下列文件:

  3. 2020年12月18日 · 大陸 配偶 可以 繼承 遺產. 大陸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 [1],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是不同於臺灣的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要在死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提出書面 聲請 狀 [2],表示要繼承,如果沒有在3年內表示,就 視為 拋棄繼承權 [3]。 繼承遺產的限制. 大陸配偶雖然可以繼承遺產,但是遺產中的房子能不能繼承,有以下的特別限制 [4]: 不是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子. 如果是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子,房子就不會算入遺產範圍,大陸配偶不能繼承,也就是既不能登記為 所有權 人,也不能分配不動產的價額。 配偶有沒有長期居留的資格.

    • 非陸配保有繼承權利之前提條件
    • 繼承價額之限制
    • 不得因繼承取得不動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所以非陸配需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年內之不變期間,向法院聲明為繼承之表示,取得法院之准許備查函,若逾期未為之,則會喪失繼承權(自動拋棄繼承)。 而此乃法律的強制規定,縱使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由非陸配繼承遺產,但如果未依前規定向法院聲明繼承,亦無法繼承遺產。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所以在臺灣的遺產,非陸配最多只能在200萬元的範圍內繼承,200萬元以外部分,則歸由其他臺灣繼承人繼承。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非陸配不得繼承不動產(房屋、土地),不過非陸配可折算為價額,在200萬元範圍內向其他臺灣繼承人取得金錢找補之權利。但如果這個不動產是房屋,還是臺灣繼承人居住的,那非陸配就完全無法對這個房屋主張權利,也不能請求金錢找補。

  4. 大陸法規為同一順序繼承人之繼承份額,於一般來說情形下,大陸遺產繼承均屬平分,大陸配偶遺產繼承亦無特殊的繼承地位。 例如: 當繼承人同時有一配偶及父母兩人時,遺產份額及分為三等分。

  5. 中國大陸配偶中國大陸人民如何繼承台灣遺產?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特別規定,跟台灣人不同。有繼承上限、有特別不計入的遺產,兩岸繼承律師幫大家整理了表格,清楚暸解大陸繼承人怎麼繼承台灣財產

  6. 2023年10月23日 · 依據此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外籍配偶嫁到台灣後,若有繼承我國人民在台灣之財產時, 配偶繼承財產之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而其他國籍配偶依我國民法卻不受繼承上200萬元之限制,顯有法制的不平等待遇情形,早 ...

  7. 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辦理繼承在台親屬遺產.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表示。. 如果自繼承開始起,超過3年期間未向法院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