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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2.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風災已達 ...

  3. Q1-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稱天然災害為何? A: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稱天然災害 ),係包括風災、水 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害。 Q1-2: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4. 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1、風災。 2、水災。 3、震災。 4、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5、其他天然災害。 第四條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1、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5. 但前一日 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經參 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 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第一 款、第二款之基準時

  6.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行政院112 年3 月15 日發文字號: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3號修正. 第 1 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第 4 條.

  7.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 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 上課雨量參考 ...

  8. 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第四條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9. 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1、 風災。 2、 水災。 3、 震災。 4、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5、 其他天然災害。 第四條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1、 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10.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 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 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 、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 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第四條.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 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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