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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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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一日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0時後,風雨增強,經參酌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 ,已達第4條第1款、第2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4時30分前發布 ,並
Q1-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稱天然災害為何? A: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稱天然災害 ),係包括風災、水 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害。 Q1-2: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Q4-11: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示奉派至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 16. Q4-12:公務人員奉派參加會議,已於前一日出發至出差地,會議當日出差地為未停止上班地區,惟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照常出勤部分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 16.
水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第 6 條. 震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倒塌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住所未達前款之基準,但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第 7 條. 土石流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Q4-12: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示奉派至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 16. Q4-13:公務人員奉派參加會議,已於前一日出發至出差地,會議當日出差地為未停止上班地區,惟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照常出勤部分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