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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2. 契稅節稅手冊. 契稅的課徵. 更新日期:113-04-30. 一、課徵對象. 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不動產。 注意: (一)所謂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二)依契稅條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 三、契稅計算方式. 案例一:房屋 (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80萬元,而不動 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萬元 (課稅現值45萬元、免稅現值5萬元)。 依現行規定當事人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房屋的契稅為3萬元。 即50萬元×6%=3萬元. 案例二:房屋 (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35萬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萬元 (課稅現值45萬元、免稅現值5萬元)。

  3.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4. 納稅義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 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第 27 條

  5.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判例.

  6.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契稅條例. :::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29年12月18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 2 中華民國31年5月25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3.中華民國32年5月15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4.中華民國34年4月17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35年6月29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39年10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42年11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13、17、2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56年12月30日總統(56)台統(一)義字第 654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33 條.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 ...

  8. www.6laws.net › 6law › law契稅條例

    ﹝1﹞ 契稅稅率如下: 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9. 契稅節稅手冊. 契稅---問答實例. 更新日期:112-04-19. 一、契稅的種類及稅率有那些? 向何人課徵? 答:契稅的種類、稅率及納稅義務人,如下表: 二、申報契稅檢附之文件? 答:契稅申報書及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 (驗畢當場發還)、副本或影本 (已辦理所有權登記建物應含貼印花部分,金額為契約移轉價格的千分之一)乙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或代理人印章以明責任,其它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但稽徵 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

  10. uract.nlma.gov.tw › rule › detail契稅條例

    契稅條例.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讀取中...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稅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 申請為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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