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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例事實】 本大樓依 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 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 共有 及 共用部分 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九、 管理服務人 之 委任 、 僱傭 及監督。 …」。 但在本設區住戶 規約 內明訂「社區之 重大修繕 及改良,需經分權人會議決議」 而「重大修繕及改良定義」指其工程金額符合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上者,請問若保全聘任金額遠超出貳拾萬元時,是否也有權直接改聘更換保全公司? 【解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分別規定「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 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 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 公共基金 支付或由 區分所有權人 按其共有之 應有部分 比例分擔之。

  2. 按 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即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 解任 、權限與其委員人數、 召集方式 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 所有權 人 ...

  3. 同時總幹事執照於今年10月下旬到期,但物業管理公司卻讓他一直擔任社區總幹事到12月1日,期間等於有1個多月期間總幹事是屬於證過期的狀況,證過期是否等同於無證?請問管委會如何處理較好?

  4. 按 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42條、公寓大廈 管理服務人 管理辦法第2條即分別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 或 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得 委任 或 僱傭 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 認可證 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

  5. 「容積獎勵」之芻議 No.4~「實質影響說」於他案覊押之適用 「容積獎勵」之芻議 No.3~污點證人、認罪協商與無罪辯護 【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可以閱覽或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簿、出席委託書、監視器監控影像及其拷備備份嗎?

  6. (九)本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回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調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事。 (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長志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借調本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游欣樺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7. 您是否曾經當上不知名人士珍藏的相片主角呢? 還是您曾在無意間發現自己的玉照出現在某個網站上呢? 尤其 網際網路 上的「虛擬相簿」,任何數位化的相片都可以上傳至網路上供人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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