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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父母. 01) 父母:父母是親屬中最重要的親屬,除「父母」、「雙親」、「二老」、「爹娘」等古今通用的合稱外還有「高堂」、「嚴君」、「尊親」、「嚴親」、「兩親」、「親闈」等以及文人筆下的「所生」、「椿萱」等對父母的代稱。. 02) 父、父親:是對 ...

  2. 姻親是什麼?. 姻親就是 原本沒有血緣,但因為雙方結婚而建立的親屬關係,根據現行《民法》的規定,姻親共有 3 種不同的類型。. 怎樣算是姻親關係?. 民法§ 969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1. 血親的配偶. 血親的配偶意 ...

  3. 親朋稱呼表 - 辭典附錄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2021. 本表以己身為基點,逐一列舉其身分關係及較常用的諸種稱謂。. 身分. 稱呼. 對人自稱. 對人尊稱. 歿後對人自稱. 歿後對人尊稱. 父.

  4. 四 四 六 八. 妻夫表姊妹夫. 夫 妻夫妻夫 中兄 或 表弟 妹姊妻 妻 夫妻夫中表兄弟妻妻夫堂姊姊夫妻夫堂兄弟妻妻夫再從姊妹夫妻夫再從兄弟妻. 七 五 三 一 三 五 五 七. 妻夫 外表 妻夫 姪 外表 再 再姪 女 從媳 從婿. 妻夫 表 姪 女 婿. 妻夫表姪媳妻夫外 甥 女 婿 ...

  5. 姻親 指基於 婚姻 關係而生之 親屬 型態 [1],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 定義. [編輯] 中華民國. [編輯] 《中華民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包括 配偶 的 血親 、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 血親之配偶 、 配偶之血親 更為廣泛 [2],故為避免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該規定並未將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納入範圍 [3],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 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

  6.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7. 辭典附錄, 親屬關係簡及附圖 /親屬關係簡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到主要頁面 系統選單::: 最新消息 編輯說明 網站導覽 使用說明 常見問題 EN 字典選單 基本檢索 進階檢索 部首索引 ...

  8. 親屬稱謂(QīnShǔ ChēngWèi):對血親、姻親的稱呼,或具有血親關係、姻親關係者的互稱。 古代將凡血緣相近的同姓本族和異姓外族都稱作親屬,通常指五代以內的任何...

  9. 姻親 指基於 婚姻 關係而生之 親屬 型態 [1],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 定義.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包括 配偶 的 血親 、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 血親之配偶 、 配偶之血親 更為廣泛 [2],故為避免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該規定並未將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納入範圍 [3],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 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

  10. 之. 夫 妻夫伯 父 叔 父 妻夫. 三 三. 八 六 四. 妻夫 妻夫 妻夫 妻夫妻夫 妻夫族 族 再 再 表 表從 從 姊 兄表 表 表 妹 弟妹姊 弟兄 妹姊 弟兄 姑妻夫堂. 姑妻夫堂叔伯父妻夫 妻夫 族 族 叔伯 姑 父. 四 四 六 八. 夫 妻夫 妻夫 妻夫妻夫妻夫妻夫妻夫妻夫妻夫 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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