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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 一 條 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之校數已逾百分之五者,原辦理之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免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辦理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 一 條 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 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 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 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
前項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成員前往受評鑑之實驗教育學校,以資料 檢閱、參觀設施、觀察與訪談、綜合座談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一個月內 作成評鑑報告書,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 )審議。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 ,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 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教育部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以具體回應實驗教育辦學的需求,並營造更為友善及適性的實驗教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