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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

  2.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7534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CNS 7535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

  3. 安全護欄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檢驗業務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加符合 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併行。. 三、檢驗 ...

  4. 法規沿革.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檢驗業. 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加符. 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併行。. 三、檢驗標準:CNS ...

  5.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分項工程施工時所搭設之臨時施工安全護欄,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範圍包括施工安全護欄之裝設、維護及拆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23 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1.4 資料送審. 1.4.1 工作圖. 1.4.2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施工安全護欄應符合下列規定. 高度應在90cm以上,並應包括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 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30cm2以上。 中欄杆斷面應在25cm2以上。 腳趾板寬應在10cm 以上,厚度1cm 以上,並密接於地( 或地板)面舖設。 杆柱斷面應在30cm2以上,間距不得超過2m。

  6. 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即高底比為二比三以上,或為滑溜之屋頂,從事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 護欄 ,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 但設置 護欄 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鈎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7.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 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