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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 ...

  2. 2000年台灣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保障「自然死」的國家;一路走來歷經三次修法,內容更符合實務需求,也讓國人的善終更有保障,立法至今邁入第20個年頭,而這場「社會運動」仍持續延燒中。

  3.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自民國89年開始實施,施行多年以來,其理念已逐漸為多數人所熟知。. 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則於民國105年在全民的共識與期待中通過了,因為其影響的範圍和層面很大,所以直到108年才正式開始實施,這段期間政府和民間機構都在 ...

  4. 法規名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5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5. 85起推動安寧家療護,於 89年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 療條例」,陸續推行安寧住院療護試辦計畫、安寧共同照護試 辦計畫、安寧療護納入健保給付、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

  6. 臺灣1973民間團體便開始推廣安寧緩和醫療,1990馬偕醫院成立安寧病房;政府1995開始規劃安寧療護,2000年6月正式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陸續於2002、2011及2013等3次修法使其更臻完備。

  7.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8. ﹝1﹞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9. www.ilshb.gov.tw › uploads › files第 1 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

  10.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 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 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 、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 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四、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 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醫療施行之選擇。 六、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 生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