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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5月4日 · 勞基法規定,除非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屬性,否則雇主不能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專家提醒,雇主應留意該職務是否具「繼續性」? 還是只是突發、暫時性工作? 若引發勞資爭議,則將得不償失,不可不慎! 原文標題:什麼時候可以簽定期契約? 各公司常用的一年一聘的勞動契約是合法的嗎? 常常看到徵人廣告及面試的時候,雇主或主管告知這份工作是一年一聘、一年一簽的定期契約,如果之後簽了這份契約,實際上真的會變成一年一聘的勞動契約嗎?

  2. 2023年1月11日 ·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已將勞動契約分為「不定期契約」及「定期契約」兩種規定,明確定義: 有「繼續性」之工作 應為不定期契約。 而派遣事業單位與 派遣 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 應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整理法規資訊,可以歸納出以下4種工作屬於「非繼續性工作」,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例如於發生強烈地震後,為回復市容,市府僱用臨時人員從事整理工作。 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例如員工請產假需要職務代理人。 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3. 2021年10月20日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九個月,特定性定期契約如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4. 2021年2月5日 · 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2]。 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定期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的條件[3]才能解雇,此外勞基法的定期

  5. 2024年2月16日 · 本部已於108年11月19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明示從屬性特徵之各項要素,以協助契約當事人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予以釐清、判斷。 一、定期契約之類型.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關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已於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定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6. 2021年11月24日 · 依據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3月31日台勞資二字第0011362號書函略以,「非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工作職務而言。 至於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則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7. 2019年10月25日 · 勞基法規定,定期契約必須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四個條件之一 [7]。 至於「繼續性」的工作,就只能約定成不定期契約。 而且為了避免定期契約被濫用,在定期契約屆滿後,如果勞工繼續工作, 雇主 沒有立刻表示反對;或者雖然有另外簽訂新的勞動契約,但是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都有超過90日,而且前後契約之間間斷的期間沒有超過30日,依照勞基法都會被 視為 不定期契約 [8]。 勞基法施行細則對於定期勞動契約的條件有更多的說明: (四)「特定性」是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9]。 此處請注意不定期勞動契約,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對「繼續性」做任何定義。 就此點最高法院認為「繼續性」的關鍵在於:勞工的工作內容與性質,對雇主來說,是否有持續性需要 [10]。

  8. 2021年10月27日 · 因此本文將先說明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不同,再提出五大注意事項,讓企業在與勞工簽定契約時,可以做為參考並瞭解自身的權益。 一、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差別 以下先說明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有何不同處:

  9. 2024年3月7日 · 定期勞動契約,是指勞動契約定有期限,於約定期間屆滿或目的完成時,勞雇關係即終止,也就是說對於勞動契約的存續期間為明確而固定的。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得約定定期勞動契約之情形,僅限「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四種 ...

  10. 2016年8月4日 · 當勞工符合下列四種性質(勞動基準法第9條),雇主才可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臨時性工作: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時間為六個月以內。 例如:招募工讀生進行宣傳促銷活動支廣告或因無法預期之天災需要臨時增員趕工等狀況。 短期性工作: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例如:選舉期間聘僱宣傳車司機從事選舉活動。 季節性工作:由於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會受到季節性因素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例如:水果採收期,果園主人臨時增聘人員協助採收。 特定性工作: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但如果所需工作期間超過1年,應經主管機關核備。 例如:建築工程,建築期間聘用之特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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