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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按宿舍種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面積、人事編制、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就供借對象、條件、優先順序、核定借用權責、借用年限及管理方式等,訂定管理規定;管理機關為三級以下機關、學校者,管理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esvc.fnp.gov.tw/decreeDetail/ruleMain?treId=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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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以財政部為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為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 關為管理機關。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按宿舍種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面積、人事編制、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就供借對象、條件、優先順序、核定借用權責、借用年限及管理方式等,訂定管理規定;管理機關為三級以下機關、學校者,管理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條 為完善建立本校學生宿舍之申請、分配、進住、退宿、生活輔導與考 核、物品保管諸事宜之制度,落實生活教育之目的,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本校學 生宿舍之主管單位為學生事務處住宿輔導
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各機關宿舍及設備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家具,每年盤查一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內(格式範例如附件九)。
安全、輔導住校學生生活及學生宿舍秩序,策訂宿舍管理計畫,辦理學生住校 申請、審核、分配及學生宿舍硬體設備簡易修繕保養、財產添購管理等事宜。
第一條. 本校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促使學生宿舍管理更臻完善,特訂本規則。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established to facilitate a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udent dormitories in order to fulfill the school goal of offering a complete life education for students. 第二條. 學生宿舍管理,由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策劃,並指派相關人員執行下列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