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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針對訓練師資、教材及場所得酌收費用。. 經銷商應妥善管理及使用銷售彩券所需之耗材,以確保營業時間內均可銷售彩券。. 運動彩券是台灣合法授權的體育投注彩券,運動彩券目前提供包括棒球、籃球、足球、網球、羽球、冰球、美式足球 ...

  3. 一、經銷商的查核及違規處理.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經銷商,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經銷商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資料。 經銷商對於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派員查核經銷商,遇六個月內累計三次本人及其代理人同時不在銷售處所銷售彩券,或遇六個月內連續四次本人不在銷售處所內,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下列事實或行為者,除第一款規定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 下列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通知經銷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終止其經銷契約,並通知經銷商限期繳回經銷證;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1)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罪判決確定者。

  4. 首頁. 經銷商資訊. 一、預購銷售額度與月銷售額標準.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 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之。 經銷商之月銷售額標準,依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惟若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經營與運動相關之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者,其月銷售額標準,須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開所稱月銷售額標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經銷商於十二個月內,累計三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予以輔導。 若於十二個月內,累計六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5. 運動彩券是台灣合法授權的體育投注彩券,運動彩券目前提供包括棒球、籃球、足球、網球、羽球、冰球、美式足球、賽車、高爾夫、撞球等超過10種運動項目、20種玩法供消費者投注。運彩分析包括NBA、MLB、NHL、NFL、中華職棒、日本職棒、世界足球等賽事運彩分析,提供你第一手及最準確的運彩 ...

  6. 會員申請. 申請人必須為已成年人,且以個人名義申請。 每人僅能申請開立一個會員專戶,且須提供一個以本人名義於國內金融機構開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作為其約定的出金帳戶。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為之,並透過郵寄或其他通訊方式辦理為原則。 經審核通過成為會員者,將取得一組會員代碼及初始會員密碼。 會員必須先依規定之程序,辦理啟用及變更初始會員密碼後,始可投注。 入金及出金. 會員投注前應先入金至會員專戶,會員專戶須足額投注款項時,始可進行投注,會員專戶內之款項,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且不計付利息。 會員得隨時出金,出金次數不限,每次出金額度上限依金流受委託機構規定辦理。 若會員存款帳戶非屬金流受委託機構,入金或出金會員須自行負擔跨行手續費。

  7. 一、附則 本要點如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附件: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體委綜字第 10000258933 號令發布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