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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五、過電流保護裝設於屋內者,其位置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裝於可輕易觸及處、不得暴露於可能為外力損傷處以及不得與易燃物接近處,且不得置於浴室內。

  2. 線路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線路應裝置於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物損傷之處所。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不得裝置線路。三、絕緣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

  3. 屬屋內型者,應具有金屬封閉箱或有防火之室內裝置設施;如屬開放型裝設者,其裝置處所應僅限於電氣負責人能接近者。 作為控制油浸變壓器之斷路器,應裝於金屬箱內,或與變壓器室隔離。

  4.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0046005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總說明(110.03.17).pdf.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對照表(110.03.17).pdf.

  5. 線路佈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應佈設於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力損傷之處所。. 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不得佈設線路。. 三、絕緣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 內。. 四、線路貫穿建築物或金屬物時,應有 ...

  6. 附錄三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附表(一)甲級承裝業應置備之內線工具設備

  7. 用戶用電設備至該設備與電業責任分界點間之裝置,除下列情形外,依本規則. 規定: 一、不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裝置。 二、軌道系統中車輛牽引動力變壓器之負載側電力的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 ,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裝設。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電壓」係指電路之線間電壓。 第五條. 本規則未指明「電壓」時概適用於六00伏以下之低壓工程。 第六條. 本規則之用電設備應以國家標準(CNS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標準或其他經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為準。 前項用電設備經商品檢驗主管機關或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須實施檢驗者.

  8.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34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條、第2條、第6條、第7條、第293條至第295條、第298條至第307條、 第310條、第311條、第313條、第314條、第318條、第325條、第396條之1 6 、第397條、第404條、第443條、第475

  9. ﹝1﹞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五 公厘以上。 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天然氣輸氣管之間隔,應維持一公尺以上。

  10. 訂定公告「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及「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 2021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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