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一、供電線路:指用於傳送電能之導線及其所需之支撐或收納構造物。超過四百伏特之訊號線在本規則中視為供電線路,四百伏特以下之訊號線係依電力傳送功能架設與操作者,視為供電線路。

  2. 第1條. 本規則係依電業法第 三十四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適用於台灣地區及經濟部指定適用之地區內一切屋外供電線路之裝置。 但左列情況不在此限: 一、既有設施經有關主管機關基於安全要求,認為符合舊規則不須修改者。 二、本規則發布前,既設桿塔上之設備得依舊規則辦理增設,更換及維修者。 三、對緊急搶修線路及臨時性線路,施工單位得另斟酌實際情況設計者。 第3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左: 一、桿線:導線本身及其支持電桿等。 二、塔線:導線本身及其支持鐵塔等。 三、線路:屬於同一組合之桿線或塔線。 四、架空線路:線路架設於空中者。 五、地下線路:線路裝置於地下者。 六、供電線路:用以傳送電流之低壓、高壓、特高壓等之線路及接戶線。 七、電訊線路:用以傳遞通信訊號之線路。

  3. 除進屋導線外,其他導線不得敷設於同一進屋管槽或進屋用電纜內。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

  4. 布名稱及全文 329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原名稱:屋外 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 5.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4870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1、3、4、7、62、142 條條文;增訂第 329~344 條條文、第 十八章章名及第一 ...

  5. 用戶用電設備至該設備與電業責任分界點間之裝置,除下列情形外,依本規則 規定: 一、不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裝置。 二、軌道系統中車輛牽引動力變壓器之負載側電力的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 ,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裝設。

  6. 線路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線路應裝置於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物損傷之處所。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不得裝置線路。三、絕緣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

  7. 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2046051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百二十九條, 自104年11月1日施行(原名稱: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