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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

  2.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 ...

  3. 2024年8月14日 · 【勞動場所】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超越原就業場所僱傭關係的限制,除原勞工履行勞務之場所外,另涵蓋自營作業者、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的勞動場所。 【工作場所】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 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重點提示—就業場所?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舊法) 因應職業全生法修法後適用範圍擴大,因此增訂有關自營作業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及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

  4. 活動訊息. 113-11-08 職安署訂於113年11月18日辦理「113年度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 認可醫療機構教育訓練」. 113-11-07 本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訂於113年11月22日(星期五)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處專業訓練中心303大型教室(地址:台南市新營區工業街41號 ...

  5. 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 作目的之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1) 相關法條 (14) 歷史法條 (4)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版權所有: 勞動部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勞動部總機: (02)8995-6866 傳真: (02)8590-2960.

  6. 2024年3月8日 ·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如何認定?. 2024-03-08 12:00. A:.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

  7.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 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 但採用人工照明,照度符合第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 │照度表 │照明種類 │. ├───────────────┬────┼─────────┤. │場所或作業別 │照明米燭│場所別採全面照明,│.

  8. 工作場所負責人 • 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職安法施行細 則第3條) – 職安法第2條第1款 • 工作者定義 – 第18條第1項 •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令停止作業 – 第27條第1項第1款 • 共同作業防災措施

  9. 2024年2月29日 · 113年3月8日起施行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性別平等人才資料庫,爰勞動部建置本「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彙集相關領域之調查專業人才資料。

  10.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原名稱: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第 5 頁,共 89 頁 治措施 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定明雇主的防治原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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