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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 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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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0日 ·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 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措施準則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應設置申訴管道並公 開揭示。
條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 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針對受僱者 ...
條文內容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21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性騷擾申訴事件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