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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 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2. 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 doc odt 僱用員工五百人以上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 doc odt

  3. 2024年1月30日 ·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 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4. 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措施準則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應設置申訴管道並公 開揭示。

  5. 條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 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針對受僱者 ...

  6. 條文內容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21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7.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性騷擾申訴事件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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