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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移動梯及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1. 壹、定義:. 一、移動梯. (一)移動梯係指非固定式梯子,可於不同場所移置使用之梯子;一般為. 提供具高低差之處所上下路徑或從事輕便性、臨時性作業用之工作. 梯。. (二)移動梯 ...

  2.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 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

  3.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第 225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採取繩索作業。 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4. (一)移動梯係指非固定式梯子,可於不同場所移置使用之梯子;一般為提 供具高低差之處所上下路徑或從事輕便性、臨時性作業用之工作梯。 (二)移動梯型式可分為單梯、伸縮梯等(詳如附圖例1)。 二、合梯

  5.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 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但因工作之必要, 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第 35 條. 雇主對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之通行設. 備。 但已置有安全側踏梯者,不在此限。 第 37 條. 雇主設置之固定梯,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三、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點五公分以上之淨距。 四、應有防止梯移位之措施。 五、不得有妨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

  6.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7.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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