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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二以上。

    •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2日
    • 工友工作規則
  2. 加班或假日補休 時 107.5.1起,補休期限由6個月延長為1年內補休完畢。 捐贈器官或骨髓假 視實際需要給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公假

  3. 十、工友請假,除行政院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但工友之祖父母及其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 十一、工友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經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併計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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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各種假別天數及請假作業程序. 制定日期:106 年04 月17日修訂 1 版:107 年01 月05日 修訂 2 版:111 年06 月27日 審視日期:113 年02 月05日. 現行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勞工各類假別一覽表.

  6. 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或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致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經以當年度事假及休假抵充後仍不足者,應予留職停薪,期間至羈押、拘役、勞役或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為止。 但工友已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依其意願辦理退休。 留職停薪之工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 但留職停薪無確定期間或期間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已消滅者,工友應自原因消滅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工友未依前項規定復職或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於知悉後通知工友於十日內復職。 工友經機關通知後,逾期仍未復職者,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八、工友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7.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

  8. 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服勤時應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經工友管理單位登記後,始得離去,另未辦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