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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2.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3. 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4. 2019年6月28日 · 營造業法部分條文於2019年6月19日經總統公布,並於6月21日生效。. 此次修正第30條、第34條及第62條,涉及工地主任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兼任限制及罰則之規定。. 一、 工地主任相關規定. (一) 禁止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 新增第30條第2項規定,禁止工地 ...

  5. 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6. 依法應設置工地主任者,該工地主任即為工地負責人。 人員及機具管制. 2.1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2.1.1 非法外籍勞工。 2.1.2 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應依第2.2 點辦理報備)。 2.1.3 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2.1.4 未依第2.4 點登記之人員(第2.4點未勾選者,本點不適用)。 2.2 工程開工前,廠商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13 條第10款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機關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7. 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依營造業法第 31條第3項規定工地主任每逾4年,應再 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同法 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 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 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

  8. 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 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 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9. 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依營造業法第 31條第3項規定工地主任每逾4年,應再 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同法 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 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 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

  10. 工地主任設置相關規定. 按營造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工地主任。. 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上述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訂於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1、承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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