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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廠負責人於第一項或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2. 工廠負責人應於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 ,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

  3. 若有工廠危險物品辨識疑義,請至 查詢 危險物品明細範例檔下載-xls、 ods (僅提供無法線上申請業者下載,且本檔案僅供匯入系統格式) 諮詢專線:412-1166分機3,毋需加撥區碼,使用行動電話請撥02-412-1166分機3

  4. 經產字第113510053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總說明(113.04.24).pdf.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對照表(113.04.24).pdf. 圖表附件:. 1030113附表一:工廠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及管制量 (3).pdf. po-附表2 附圖1 附圖2 (條文).pdf.

  5. 為強化工廠安全管理,使縣市地方政府掌握轄區內工廠危工廠危險物品申報作 業目的為何? 險物品資訊,俾利防災與防救工作,降低重大工安事故;

  6.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簡介. 112 年 10 月 12 日. 為強化工廠安全管理,使縣市地方政府掌握轄區內工廠危險物品,俾利防救作業,降低重大工安事故;另提升業者安全意識,達保險損害預防,保障鄰近工廠、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名稱.

  7. 劑,是否需要申報工廠 危險物品?廢油槽內的 廢油屬申報範圍內嗎?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規範的是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工 廠危險物品的申報作業。尚未涉及工廠產生或使用廢溶劑 及廢棄物之申報。工廠如有產生或使用廢溶劑及廢棄物,

  8. 工廠負責人於第一項或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9. 工廠負責人應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10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次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10.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物品,其範圍如下: 一、氧化性固體。 二、易燃固體。 三、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易燃液體。 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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