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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 ...

    • 條文檢索

      條文檢索 - 公司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沿革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

    • 編章節

      編章節 - 公司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 192-1 條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 ...

  3. 第 192-1 . 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4. 按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依該項規定,於公司登記之董事為法人股東,而不涉及指定之自然人,該自然人僅為代表行使職務;如該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長時,亦同。. 是以,A ...

  5. 一、按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次按,同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1人為副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8 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7.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 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

  8. 2010年1月16日 · 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即實際決定具體的公司業務執行(公司法第208條)。 常務董事會應由常務董事親自出席,如章程准許由其他常務董事代理時,有可由其他常務董事代理,但不得由一般

  1. 常務董監事公司法條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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