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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終獎金原則上屬於非經常性給與,而為恩典性給與。 2.年終獎金發放設置原則或比例可行。 3.若有育嬰留停,欲扣除留停月數給與年終獎金部分,若公司先規定請育嬰假者視為「不在職」,再以「在職與否」作為年終獎金發放依據,即可。

  2. 本課程將以實務案例協助您了解年終獎金發放的法規依據及計算準則,透過與員工績效連結的獎金發放辦法設計,不但可協助企業把錢精準花在刀口上,更可透過年終獎金與薪酬的連動,來有效結合員工激勵方式,達到企業留才的優勢策略,讓您成功規劃出最適合

  3. 專家教你如何正確『因才考核』!. 一家企業若是想要永續發展、站穩根基,每逢年終進行人資考核以重新審視公司績效管理以及員工晉升制度是否健全,是絕對必要的措施;在考核員工績效表現並衡量員工晉升決策時,除了一般任務性工作績效之外,員工的 ...

  4. 假設你月薪五萬,以為年終兩個月會給十萬整,但真相其實是這五萬又會拆分出部分的伙食津貼,扣福委會、勞健保等等,月薪五萬是base salary而非basic salary ,base salary跟basic salary,在英文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台人大多不知道其細微的差異, basic

  5. 一、所詢年終要怎麼計算?. 法無明定。. 二、至於年終獎金發給之主要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依該條文 ...

  6. 一、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強制給付」 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二)公司法規定:「依各公司章程辦理」 公司法第235-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7. 根據金融業於前幾日發表的12月份國民經濟信心調查結果顯示,首次有超過4成民眾認為今年年終獎金應該不到一個月,可以看出大多數民眾對於年終獎金的數字並無懷抱大期待。 不過,人資朋友們你們知道嗎?有些企業不發年終獎金恐違法,又是為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