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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2. 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3.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附檔: 附表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PDF. 附表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PDF. 附表三學術獎獎金.PDF. 附表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PDF. 附表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PDF. 附表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PDF. 附表七:教學卓越獎獎金.PDF. 附表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PDF. 附表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PDF. 附表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4.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5.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 ...

    •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 公務人員考績法
  6.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7.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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