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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除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所定考績不得考列丙等以下之積極要件者外,其考績不宜考列乙等等次(即考列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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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沒有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 考績考列丙等的規定囉! 😘😘😘 📍依據銓敘部109年6月18日新的令釋規定: 1️⃣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 ️不辦理考績...
自第1次請延長病 假之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 超過1年,但銷假 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 起算。需於依規定核給之 病假、事假及休假 均請畢後,並經機 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期間逢例 假日者,該例假日 不予扣除。延長病 假跨越至次年時,
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除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所定考績不得考列丙等以下之積極要件者外,其考績不宜考列乙等等次(即考列丙等)
-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期滿未能銷假,而停職未滿1年者,於93年1月1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後之辦理事宜 19 銓敘部86年9月24日86台法二字第1524675號書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患重病(按:現已修正為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 年。. 」此項規定,係指公務人員因患重病須長期治療時,其延長病假,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
2021年3月4日 ·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10年1月28日總處給字第11000115021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