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因事及患病請事、病假,該事、病假日數毋須受延長病假剩餘日數之限制。 惟為免於寬濫,嗣後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期滿或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請事假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或由服務機關長官本於職權,審酌個別情形覈實認定;復因患輕病請病假時,如確須繼續治療休養,並取得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准以病假登記,以上請假,均按日扣除俸 (薪)給
      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507&Page=8410&index=0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2年3月1日 · 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員每年除有廿八天全薪病假,若罹患重病,還可每二年請最多一年的全延長病假」。 銓敘部統計資料顯示,民國一百年有一一一九名公務員申請延長病假,平均請假日數約一 七天,但國庫每年仍得支高達一點七億餘元。

  3.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期滿欲銷假上班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又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之「1年」認定,係固定期間,不得扣除例假日及當事人所請各假別天數而予以延長

  4. 想請問,考核期間有部分工作事實的定義,來單位辦理業務交接2天,然後又請長期病假了,一整年都在事假、病假、休假及長期病假(長期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這樣也算「有部分工作事實」嗎?

  5.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患重病(按:現已修正為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 年。. 」此項規定,係指公務人員因患重病須長期治療時,其延長病假,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

  6. 自第1次請延長病 假之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 超過1年,但銷假 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 起算。需於依規定核給之 病假、事假及休假 均請畢後,並經機 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期間逢例 假日者,該例假日 不予扣除。延長病 假跨越至次年時,

  7.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8.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