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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00800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施行日期另定外,其餘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七

  2. 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3.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

  4.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00800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施行日期另定外,其餘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七條

  5. 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二六 八點G五二及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達到設計規範之設計標準者。

  6.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

  7. 建築構造編: 第一章 基本規則 第一節 設計要求 第二節 施工品質 第三節 載重 第四節 耐風設計 第五節 耐震設計 第二章 基礎構造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地基調查 第三節 淺基礎 第四節 深基礎 第五節 擋土牆 第六節 基礎開挖 第七節 地層改良 第三章 磚構造 第一 ...

  8. 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自民國63年2月修正頒佈實施至今已二十餘年,期間雖於64年與71年 曾經兩度對建築構造編之條文進行修訂,惟「基礎構造」章節之條文未見任何修正,一直為 建築工程界沿用迄今。

  9. 建築技術規則(01總則編) 【發布日期】109.10.19【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內政部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57369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96條. 3‧.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42788號令修正發布總則編第1、2、8、14~16、25、27、30、33、36、42、51、55、56、59、63、64、66、76、83、88~91、95~97、100~102、104、113、114、141條;刪除第3、11~13、21、22、103條;增訂第3-1、3-2條. 4‧.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59213號令修正發布第140條. 5‧.

  10. 本次再版僅增納110年修訂、或增訂、或刪除之相關條文,並於110年度新修正或增訂條文之文字底部標註橫線,且將內政部公告最新107年度「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之相關條文納入附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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