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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編章節-全國法規資料庫.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電氣設備 § 1. 第 一 節 通則 § 1. 第 二 節 照明設備及緊急供電設備 § 3. 第 三 節 特殊供電 § 11. 第 四 節 緊急廣播設備 § 17. 第 五 節 避雷設備 § 19. 第 二 章 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 § 26. 第 一 節 給水排水系統 § 26. 第 二 節 衛生設備 § 37. 第 三 章 消防設備 § 42. 第 一 節 消防栓設備 § 42.

  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50802245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建築物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 ...

  5. 第一章 電氣設備 Top. 第一節 通則. 第一條 建築物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輸配電業所定電度表備置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第一條之一 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 如有 ...

  6.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1082192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第五節 避雷設備. 第十九條. 為保護建築物或危險物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 前項避雷設備,應包括受雷部、避雷導線(含引下導體)及接地電極。 第二十條. 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一、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 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第二十一條. 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 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

  7.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1082192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電氣設備 ﹝§1﹞. 第一節 通則 ﹝§1﹞. 第二節 照明設備及緊急供電設備 ﹝§3﹞. 第三節 特殊供電 ﹝§11 ...

  8. 1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

  9. 相關法規. 第一章 電氣設備. 第一節 通則. 第 1 條. 建築物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輸配電業所定電度表備置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 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僅能設於地下一層。 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一層者,應裝設必要之防水或擋水設施。 但地面層之開口均位於當地洪水位以上者,不在此限。 第 2 條. 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氣材料及器具,均應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之產品。 第 2-1 條. 電氣設備之管道間應有足夠之空間容納各電氣系統管線。

  10.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現行建築物排水設計與設備多採用傳統貫穿樓板方式施作造成廚房或衛浴空間設備之排水漏水問題與噪音干擾為減少上下樓層所有權人間漏水維修之衝突便利排水設備管理檢查與維護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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