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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中央監控室,屬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之機電設備空間,得與同編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及設備室合併設計: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第 1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 條補充圖例圖1-3- (8).JPG. 第 2 條補充圖例.PDF. 第 2 條補充圖例.DOC. 第 3-1 條補充圖例.PDF. 第 3-1 條補充圖例.DOC. 第 8 條補充圖例.PDF. 第 8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4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4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6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6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9 條補充圖例.PDF.

  3.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00800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除建築設計施工第五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及建築設計施工第七十九條之二施行日期另定外,其餘建築設計施工第一百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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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00800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除建築設計施工第五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及建築設計施工第七十九條之二施行日期另定外,其餘建築設計施工第一百零七條

  6.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22-12-30. 〔 建築技術規則 〕. 建築設備編: 請選擇 第一章 電氣設備 第二章 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 第三章 消防設備 第四章 燃燒設備 第五章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六章 昇降設備 第七章 受信箱設備 第八章 電信設備 Ctrl+F:在網頁中尋找。 第一章 電氣設備 Top. 第一節 通則. 第一條 建築物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輸配電業所定電度表備置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第一條之一 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 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僅能設於地下一層。 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一層者,應裝設必要之防水或擋水設施。

  7. 0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發布日期】111.12.29【發布機關】 內政部 章節索引〉〉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內政部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57369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96條. 3‧.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五日內政部(64)台內營字第64278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附圖、第11條、第16條第1款、第17條、第18條、第27條、第31條第4款、第35條第11款、第37條、第45條、第46條第4款、第48條第1款條文;增訂第1-1條、第47條第3款第1目、第49條第5款、第33條第6款條文. 4‧.

  8. 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

  9. 第一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安裝 ﹝ 91﹞ 第二節 機械通風系統及通風量 ﹝§100﹞ 第三節 廚房排除油煙設備 ﹝§103﹞

  10. 中華民國64年8月5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642788號令修正發布總則第1條 、第2條、第8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25條、第27條、第30條、第33條 、第36條、第42條、第51條、第55條、第56條、第59條、第63條、第64 條、第66條、第76條、第83條、第88條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