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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梯及平臺寬度二側各十公分範圍內,得設置扶手或高度五十公分以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軌道;樓梯及平臺最小淨寬仍應為七十五公分以上。
五、樓梯及平臺寬度二側各十公分範圍內,得設置扶手或高度五十公分以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軌道;樓梯及平臺最小淨寬仍應為七十五公分以上。
五、樓梯及平臺寬度二側各十公分範圍內,得設置扶手或高度五十公分以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軌道;樓梯及平臺最小淨寬仍應為七十五公分以上。
樓梯內兩側均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扶手,但 第三十三條 第三、四款有壁體者,可設一側扶手,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樓梯之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但級高在十五公分以下,且級深在三十公分以上者得免設置。
規章辦法. 消防管理.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出入口、走廊、樓梯安全規定. 第89條 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 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及H類者。 二、三層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 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 五、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第89-1條 (刪除) 第90條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
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無障礙設計規範未針對樓梯及平台寬度規定。樓梯及平臺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上表)檢討 十六公分以下 二十六公分以上 無障礙設計規範 住宅 樓梯特別規定 十八公分以下 二十四公分以上
樓梯內兩側均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扶手,但第三十三 條第三、四款有壁體者,可設一側扶手,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樓梯之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但級高在十五公分 以下,且級深在三十公分以上者得免設置。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下列規定: ┌────────────┬───────┬────┬────┐. │用途類別 │樓梯及平臺寬度│級高尺寸│級深尺寸│. ├────────────┼───────┼────┼────┤. │一、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一點四零公尺以│十六公分│二十六公│. │ 之樓梯。 │上 │以下 │分以上 │. ├────────────┼───────┼────┼────┤. │二、學校校舍、醫院、戲院│一點四零公尺以│十八公分│二十六公│. │ 、電影院、歌廳、演藝│上 │以下 │分以上 │.
301.3 戶外樓梯:無頂蓋之戶外樓梯及樓梯入口應注意排 水,避免行走表面積水,且落水口不得設置於樓梯 動線上。若樓梯動線上有落水口,則開口不得大於 1.3 公分。 302 樓梯設計 302.1 樓梯底版高度: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