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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建築物申報人檢具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排除弱層破壞補強成果報告書,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者,得免辦理前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2. 附表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幢建築物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其應申報範圍採共同或個別方式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三)整幢建築物有供二種類組以上之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以各類組為申報客體;其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若有類組達應申報規模者,同類組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類組之申報頻率辦理申報;同年度應申報之類組,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申報範圍,共同以最高申報規模類組之申報期間完成檢查後申報。 八、整幢建築物申報者,以其主用途之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為之;建築物主用途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

  3.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建築物申報人檢具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排除弱層破壞補強成果報告書,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者,得免辦理前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4. 第三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 第四條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

  5. 依前條規定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建築物,申報人應依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如附表三),每二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前項申報期間, 申報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展期:一、 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 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辦理整體結構補強設計之證明文件, 及其簽證之補強設計圖。 二、 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 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辦理排除弱層破壞補強設計之證明文件, 及其簽證之補強設計圖。 三、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報核之證明文件。

  6. 2023年2月18日 · 附表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一、本表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類組及規模,含括供公眾使用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二、本表各類組之檢查申報期間,係 ...

  7. 業務說明. 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及申報辦法」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防火區劃、分間牆、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直通樓梯、安全梯、屋頂避難平台、緊急進口等項目 ...

  8. 第 3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 第 4 條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

  9.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PDF 附表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PDF

  10.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一、 本表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類組及規模,含括供公眾使用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二、 本表各類組之檢查申報期間,係依據其使用強度、危險指標及規模大小,分別規定每一年、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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