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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一、專業機構: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2-01. 內政部85.9.25台內營字第8584912號函訂定 內政部99.5.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 內政部107.2.21台內營字第1070802652號令修正 內政部111.12.28台內營字第1110821688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一、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二、 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第 4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 以下簡稱申報人) 規定如下:一、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 耐震能力評估, 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第 5 條.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如附表一。 第 6 條. 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應依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 如附表二) 辦理檢查,並將標準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標準檢查報告書。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內政部85.9.25台內營字第. 8584912. 號函訂定 內政部99.5.24 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 以下簡稱申報人 ...
答: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建築物依「危險指標」 與「使用強度」區分為 8 類(A至H類)23 組,各類組別之申報頻率及 申報期間皆不相同,規定詳見下列表:
法規名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PDF. 附表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PDF. 附表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法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歷史沿革. 85年09月25日內政部(85)台內營字第 85849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99年05月2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9080355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99年7月1日施行. 法規內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第 3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 第 4 條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 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
建築物安全檢查之目的在使建築物之健康處於正常、合法、無礙公共安全的狀態,一經檢查發現即應提出改善計畫限期改正,以維持正當健康之使用,確保建築物構造與設備的安全。
法規名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專業機構: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技術團體。 二、專業人員: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並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執業技師。 三、檢查員:指由專業機構指派其所屬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人員。 四、標準檢查: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檢查是否符合其建造、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之建築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