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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2.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 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3.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4. 主 旨: 承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查該項標準係依據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編按:現行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訂定,與勞工保險給付標準係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訂定並 不相同,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既有特別規定,因此

  5. 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6.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7.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8.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 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31 日

  10.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修正時間:. 110.6.24.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004520061號 、交通部交路字第110001490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條. 法規附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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