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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師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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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 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第 二 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 但有第五條第. 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前項職前訓練,得以下列經歷代之: 一、曾任實任、試署、候補達二年之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合計達六年。 非領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
    • 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 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 定,並報法務部備查。 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 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1. 編章節. 法規名稱:. 律師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22、37 條、第 63 條第 2 項、第64、67 條、第 68 條第 2 項、第 75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23 條第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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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之使命)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 (律師之職責)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回索引〉〉 第二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 (請領律師證書之積極資格)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 但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前項職前訓練,得以下列經歷代之: 一、曾任實任、試署、候補達二年之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合計達六年。 非領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
    • (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律師職前訓練) 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 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 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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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22、37 條、第 63 條第 2 項、第. 64、67 條、第 68 條第 2 項、第 75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第 123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 ...

  5. 2019年12月13日 · 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為在野法曹開創劃時代的新紀元,司法改革繼續向前邁進!. 律師法的改革修正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有鑑於現行律師法部分規定未能符合人民期待及如何有效發揮律師自治自律等議題,均與人民訴訟權益及律師倫理 ...

  6. 法務部地址:100204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電話: (02)2191-0189 交通資訊 辦公時間. 第二辦公室地址:100006台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電話: (02)2191-0189 交通資訊 辦公時間.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Apple產品使用者iOS作業系統 13以上版本.

  7. 律師法已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3日修正通過,109年1月 15日公布施行,依修正後律師法第40條規定: (律師不得挑唆訴訟, 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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