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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臨床實務訓練之年資採計,以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為限。但本法公布施行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機構實際執行業務之執業年資,得併予採計。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請領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非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名稱。 一、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處分者。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心理師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

  3.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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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www.twcpa.org.tw › images › ogroup2109041142167801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1年6月3日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修正 第1條 本細則依心理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1-1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

  6.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名 稱: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06 月 03 日發布 ) 第 1 條 本細則依心理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應檢具下列書件及

  7. www.guidance.org.tw › Counseling Psychologist › 041125-law心理師法規整理版

    以下整理係根據「心理師法」(簡稱:法)、「心理師法施行細則」()「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 法」(辦法),整理部份主要關乎個人層面,公會部份規範未整理。

  8. 第1-1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辦理臨床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完成第一條之四所定項目及週數或時數之實作訓練,經考評及格,並持有該機構開立之證明。 前項實習,醫療機構得在全部實習週數或時數二分之一範圍內,安排其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臨床心理師執業機構為之。 第1-2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辦理諮商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完成第一條之五所定項目及週數或時數之實作訓練,經考評及. 格, 並持有該機構與就學學校共同開立之證明。 第1-3條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進入本法第二條所定學校所、系、組之學生,其實習之認定,不適用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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