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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志工服務績效證明. 依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4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辦理,「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自109年8月4日起生效。. 1、為辦理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2、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 ...

  2. 項 目. 內 容. 志工基本資料. 中文姓名: ( 例如:王曉明) 英文姓名: ( 例如:WANG, HSIAO-MING)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服務績效. 一、服務起迄期間: ( 例如:100.03.01~107.12.31) 二、服務時數: 小時 ( 以0.5 小時為最小單位)

  3. 1.由志工運用單位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網址(https://cv101.gov.taipei/index.aspx)線上申請。 2.登入帳號,開始申請。 第一次使用本系統者,請先申請註冊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會員帳號;單位承辦人線上填妥資料,經由電子信箱認證成功後,可線上點選運用單位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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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6. 項 目. 內 容. 志工 基本資料. 中文姓名:王小明. 英文姓名:WANG,XIAO-MING. 出生年月日:80.01.01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A123456789. 服務績效. 一、服務起迄期間:100.03.01-109.12.31. )三、服務項目或內容: 協助 .

  7. 1.依衛生福利部「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1年,服務 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始得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8.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一、依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4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號函公告)。 二、用途: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 三、核發資格:志工服務年資滿1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50小時以上之志工。 四、開立單位:志工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自行開立。 五、申請流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申請後應於7日內核發服務績效證明書。 六、原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業務時處理方式. 若有承接其業務者,向承接其業務者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若無承接其業務者,向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七、開立服務時數注意事項. 僅可開立志工在開立單位服務的時數,不包括志工在其他單位服務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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