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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4 女性受僱者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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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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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 ...

  3.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 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3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4. 13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5.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 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3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6. 法規名稱 :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第 2 條 . (適用對象)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 (用辭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7.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25條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

  8. 平等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1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 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 . 法。 2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 . 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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