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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教材內容並應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之價值。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為執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高級中等 ...
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 ,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 識。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 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 域,指從事性別、性教育、多元文化議題等有關之研究、教學或實務工作。 第 8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 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
女性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之現象。為期藉由本法之落實,由職前、在職與培訓中提高師質與相關教 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教育素養與素 質,爰於本條規定推動性別平等教 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之研究發展 時應考慮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