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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 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1﹞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 ...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
6 天前 · 依據憲法,中華民國為地方自治的單一制 主權 國家。憲法第十、十一章為中央和地方制度, 憲法對國家和省縣專屬權限採取列舉式陳述,並規定對於剩餘權凡屬國家之事務由國家處理,凡屬省縣之事務由省縣處理。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 中華民國 的 根本法,擁有最高的 法律 位階。. 民國 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 制憲國民大會 於 南京 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 國民政府 公布,同年12月25日 施行 [4]:8251。. 全文共14章、175條 [4]:8251,主要特色為彰顯 ...
憲法 (英語: Constitution)或稱 國法 、 國家 基本法 、 憲章 或 憲制文件 等,是 國家 的 根本法[1]:2669 也是基本 原則 或既定 先例 的 法源 授權 總基礎,構成 政體 (Polity)、 組織 或 實體 的 法律 基礎,決定國家治理方向。. [2] 憲法因而是一個 主權國家 ...
有效期: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至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布) 已凍結部分條文,其詳情、各條文的法條要旨、以及更多註解,請看 b: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 35 年 12 月 25 日制憲國民大會通過,制定 175 條.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35 年12 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36 年1 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36 年12 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