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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2月31日 · 1、待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后,原审第三人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为卖方办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书; 2、卖方于取得房地产证书的当日协助上诉人客户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上诉人客户名下。 “买卖合同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从2015年委托,到2021年判决,历经买卖合同之诉一审、预查封执行异议、预查封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预查封执行异议之诉二审、预查封执行异议之诉再审、轮候预查封执行异议、买卖合同之诉二审,历时六年整,步步为营,步步惊心,终见花开,待要结果(完成过户),还需时日。

  2. 2022年5月27日 · 被查封的不动产登记错误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纠正。 进入行政诉讼后,法院对错误登记的纠正,既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直接撤销登记并责令不动产登记机构重新颁证,也可责令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更正错误登记信息。 然而,在不动产被查封时,采用直接撤销登记的方式,必然会对申请查封涉案不动产的申请执行人产生影响,也将耗费不小的行政成本。 实践中,在判断更正错误登记不影响实体权利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法院基于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结合不动产登记机构更正登记职责的设定,采用由登记机构依据法院判决予以更正登记纠正登记错误事项的方式处理,从而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综上来看,不动产登记簿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其变动对不动产物权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3. 2021年12月10日 · 2021年11月25日二审判决:1、待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后,原审第三人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为卖家办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书;2、卖家于取得房地产证书的当日协助上诉人买家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上诉人买家名下。

  4. 2023年10月18日 · 01. 不动产的登记查封对公告查封是否具有在先效力? 02. 不动产预查封的条件有哪些? 问题解惑. 《查封规定》第7条、第8条规定,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行为;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据此,公告查封和登记查封均是针对不动产的查封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2021年12月1日 · 本文拟通过对最高法院一行政审判监督案例的解析,来考量不动产登记被撤销后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保护问题。 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针对甲公司诉某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183号行政再审判决(以下简称“第183号判决”)。

  6. 一审判决:可以排除执行. 2017年7月,笔者代理客户以陈某为被告、郑某为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客户与郑某所签《拆迁安置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客户已支付完毕购房款且对未能办理过户无过错,郑某已实际交付涉案房产查封势必影响客户对涉案房产的占有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属于不得查封范围;

  7. 查封的房屋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成都市中院认为金牛区法院作出的处罚正确. 针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金牛区法院确实于2016年8月1日向雷波县房产管理所送达了相关协助执行文件,并要求在查封期间不得为郑某某名下6套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 对于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所说出现这种问题是由于部门职能移交,信息未共享所导致,成都市中院查明:雷波县确实于2015年10月11日发布文件称:设立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在复议申请中陈述,中心是于2016年10月15日才开始正式运行,之前的房产登记工作均由房产管理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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